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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查了一下,“所謂「與人通姦」... 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 行為,不能論以本罪。“

有些刑法條文讓我覺得真是有意思啊...。關於「通姦?」po文的回應,我已經把剛剛查的資料貼到留言板了。如果有刑法高手發現我誤解了大法官的解釋,請不吝指正。

※iming 對不起,我不小心錯刪你的留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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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CO12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