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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國研判 美麗島事件 國民黨保守派策劃 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mar/3/today-p5.htm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華府報導〕...事實也顯示,美麗島事件、林義雄家人被殺和劉宜良命案(江南案),使孫中山以來主張的民主法治在台灣嚴重倒退,對台灣的國際形象和美台關係都造成不小的傷害。首任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丁大衛特別在美麗島事件後從華府飛到台北造訪蔣經國。

(2)張安樂訪問記錄
http://www2.tku.edu.tw/~tahx/30years/Chungan.html

江南案的起因是:當年在美國的一位作家劉宜良先生,他的筆名叫江南,當時他寫了一本書叫《蔣經國傳》,《蔣經國傳》內容有批評蔣經國的地方,包括當年他在蘇聯寫文章批評他父親等,都被登出來。我想我們小時候所受的教育是,兩位蔣先生都很偉大,而發生這種事情是很不可思議的,當時的情報局長汪希苓先生就跟他談判,談判內容是以兩萬塊為代價,希望他修改書本內容,江南也就答應了,後來沒多久情報局寄錢給他,寄到一萬七千還有三千塊沒有寄去時,就知道江南又要寫《吳國禎傳》、《龍雲傳》,汪希苓認為寫《蔣經國傳》已經給了兩萬塊,現在江南又要寫,還要給他多少錢?所以後來汪希苓就決定制裁江南,那時正好找到陳啟禮、吳敦及董桂森到美國來,那時是民國七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他們到江南家開了兩槍,把他殺了。事情發生以後,大概美國的壓力相當大的關係,我們政府就想要殺人滅口,突然就發動「一清專案」,在當年的十一月十二日,第一批抓的是陳啟禮、吳敦等一干人。前後共抓了一、二千人,當時的「一清專案」是不用証據來抓人,那時是警備總部時代,誰被點到名,誰就要被抓,也沒有一定的刑期,完全是一種違憲的行政處分。


  那時陳啟禮走的時候,我正住在美國,我已經知道怎麼一回事了,但是當時我們都沒有提。我們只是講說要小心,可能會滅口。因為我以前讀過很多禁書,知道軍統的作法,常常利用完就滅口。我請他小心點,他回答說他早已知道,並留下一卷錄音帶。所以出事以後,我們就以這卷錄音帶來跟政府談判。


  當時的國安局長叫汪敬煦,他指派魏萼教授來美國了解情報,我就跟魏教授談判。政府當時的說法是陳啟禮到美國刺殺江南,完全是一種私人的恩怨,因為江南寫文章批評竹聯幫,所以陳啟禮要殺他。而我跟魏教授談判的說法是我們已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並且留有錄音帶為證。我們有三個條件希望政府能接受:第一、一清專案是違憲的,希望能停止。一清抓的人若有違犯司法的話,請送法院,若沒有的話,請送他回家。第二、希望將陳啟禮及吳敦先生兩人從警備總部移送司法部門。第三、停止追殺董桂森,因為董桂森流落到菲律賓。


  後來魏教授返臺後打電話告知我們,汪敬煦局長覺得沒什麼好談的,所以我們才把錄音帶公佈出來。(當時政府抓陳啟禮是想棄卒保車,卒是陳啟禮、吳敦,車是情報局長汪希苓)等到我們把這東西公佈了,知道是汪希苓局長下的命令,以後就棄車保帥,也把汪希苓抓起來,就說是汪希苓個人的行為。而對外開始放風聲說,汪希苓跟江南的太太有染,所以是情殺案。最後沒辦法,我們就說汪希苓是受蔣孝武的命令,這是我們圍魏救趙的錯,因為他本想棄卒保車,後來又想棄車保帥,那我們是想保卒也想保車,所以我們就圍魏救趙,就說對不起,是蔣孝武下的命令,蔣經國才沒辦法把蔣孝武外送到新加坡,然後就說我們蔣家永遠不會有人接班的可能性等語。


  江南案後美國佈了一個局想要捉我,他們設計了一場毒品交易,表示希望在美東找市場,一邊派一個買主,一邊派一個賣主,我在中間當中間人。而我們臺灣來的兄弟不懂,因為環境不一樣的關係,所以就不碰。是由在美國的華人做的買賣,他們自己在東部有海洛因交易,這段過程後來被錄音,在法庭上時說是我命令他們去交易的,可是我命令他們的這句話並沒有被錄音下來,因為事實上我並沒有命令他們,可是那名探員說我有命令他們去做。美國的司法制度跟我們國家的司法制度不同,他們是陪審團制,由一些家庭主婦、上班族等組成,基本上沒有法律素養,打印象分數居多,且在審訊期間不准他們去接觸媒體。在法庭上時,因當時的錄音帶中,我是以中文說出「不要去碰粉」,可是他們卻翻譯成「這個粉很好」。其實那場交易,我事先都不知道,而且在庭上,我的對白被改,再加上他們請了一批專門演黑手黨的百老匯職業演員在法庭上演這段過程。故後來我被起訴,判了十五年。之後我回到了臺灣,雖然要面對殺人未遂等刑罰問題,但總體來講,我覺得臺灣的司法制度應較美國司法制度要來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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