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看到通姦類的新聞都讓我想不透;如果外遇方的女性罪名是“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對方構成通姦事實“,那外遇的丈夫難道就不是“已婚仍與人通姦“嗎?
為什麼這種事被判徒刑的幾乎清一色是女方?一個人怎麼通姦,要構成通姦明明就要兩個人都有罪吧,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116/4/9frr.html
某國立大學護理系葛姓女大學生和已婚之夫搞通姦,卻在審理時辯稱性行為是「睡在一起、抱在一起、互相親嘴」,承審法官以葛女衛教知識豐富,但錯誤解讀性行為簡直是離譜,將她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得易科罰金。
O.S. 承審法官,我怎麼覺得你的想法對我來說也很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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