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以前住的Park Slope公寓,從三樓窗口望下去。春天來的時候我總會去市集買花,妝點房間,讓心情好一點,桌布是義大利鄰居Ale的媽媽織的。拿到博士學位返回義大利前,她在我們這棟樓的四樓住了10年,!堪稱歷代元老。
當時住的套房面對繁忙馬路,吵得要死,窗子又朝北,光線不足。要不是因為離美麗的Prospect Park公園才一個街區,窗口有樹,房租便宜,地點又在地鐵站轉角,不然生活環境實在不OK!
德國朋友F小姐本來要接這個房租,結果試住不到一周就覺得「吵~死~了!這麼吵你怎麼住得下?」
我說,研究所在康州唸書時,我住在餐廳的空調機正上方,窗戶還面對隔壁牆壁咧~(#゚Д゚)那種噪音和回音我都忍了三年,布魯克林這裡已經很好啦!
紐約房租極貴,我們這些碩士畢業的設計師,卑微的薪水只有當地護士的一半。如果還想在吃喝玩樂+旅行之外,擠出餘錢來儲蓄,我選擇犧牲的... 是居住品質。也因為委屈的在小套房隻身生活了12年,一搬回陽光普照的家鄉,住在地價便宜的100坪的家裡,心情大好!當下再也不想回天寒地凍,人生得不斷為錢奮鬥的紐約了。
不過,能透過工作辦到綠卡相當不容易,放棄綠卡也經過很久的掙扎,最後是情勢發展迫使我一步步地放手。
ACL重建後,今年因為身體康復,心境比較積極。當F小姐告訴我,她六月底會多一間空房出租,問我要不要搬回紐約?我又燃起了爭取永久居留權的一絲希望,想在填I-407放棄前,試試還能不能用綠卡入境,住兩個月申請回美証,把「放棄」的決定再推遲兩年。再說,工作室成立一年多,還不是很忙,趁這個機會帶媽媽去紐約看看也好,七八月可以留在紐約跟朋友聚聚。
結果我們訂好機票,喬好住宿,我才在偶然的狀況下,讀到SB-1簽證的事。因為離境超過一年,就算有不可抗拒的醫療理由(ACL重建),也必須在出發前花275美金申請SB-1簽證,以確保入境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依然有效 (p.s. 移民顧問通常不會回答你回美証,SB-1的事,因為他們從這些項目賺不到錢,去年寫給朋友介紹的顧問公司共四家,沒有人理我。)
總而言之,跟AIT打交道,每一個環節都不順。╮(︶︿︶)╭ 台北窗口的先生收件後不斷冷笑,一直搖頭說我應該不行,交手的感覺極不禮貌,態度極為惱人。
最後另兩個審理人把我的新舊護照翻來覆去的,檢查每一個國家的入境章,告知我無法拿到SB-1簽證。我今年一月去新加坡,二月去印度,顯示健康狀況已經許可,但是都沒有選擇入境美國,已經在行為上拋棄居住美國的意圖,所以不能批准我的SB-1.
我抗辯說,因為還在做一周三次的復健療程,我做的都是亞洲地區的短程旅行,等滿一年後不必回診,我才能放心地返回紐約。審理人說,美國也可以提供醫療,為什麼一定要在台灣做復健?就還是打了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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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下沒有什麼情緒,只覺得鬆了一口氣:真好,以後再也不必跟這樣的機構打交道。╰﹝〒皿〒)╯
本來還是想帶媽媽去玩,但是突然湧現三個重要的合約機會,爸爸的健康狀況又不穩定,加上不想拖住F小姐,想讓她至少能有2個禮拜找到房客,六月的第二周痛下決心,賠2500台幣把機票取消了。我不由得苦笑,整個情況就是重現Dan Ariely「誰說人是理性的!」 Predictably Irrational, Revised and Expanded Edition:The Hidden Forces That Shape Our Decisions (p.s. 這英文標題下得很好)第八章的內容:
【不願關上門的結果 】通常在我們不確定哪一個選擇是對的時候,都會拖延並拚命希望保有各種選擇的機會。但結果不是疲於奔命,就是錯失良機。這在我們人生中的例子有很多:戀情、事業、健康、子女童年等等。或許智慧的取捨就是刻意關上幾扇門。
作者在這章所做的實驗,顯示選擇越多,人就越沒有效率;越想保留越多機會,就越無法做出決定。這下我也學了一課。
因為跟紐約的朋友們分享了我SB-1被拒的經驗,那幾天回email回到手軟,大家都在問「下一步該怎麼辦?你真的不回來了嗎?」我說,紐約很難找對象耶!目前人生的優先次序是這個,紐約只好先排到後面去囉。
一方面也很高興在紐約的九年交到很多好朋友,有一起做菜,一起運動,一起喝酒吐苦水,或是一起看表演,看展覽,討論正經事的不同群好朋友。至少,我盡情的度過那段日子,沒有遺憾!
____補充資料____
1. 如果你有SB-1的疑惑,可以看一下這個網頁 B2 visa after SB-1 visa rejection, out of USA over 1 year with green card holder
2. 如果你不知道SB-1要準備哪些文件,流程是什麼,轉貼如下:
您在進行案件申請和繳費前,請仔細閱讀下列有關於回美居民簽證的說明。
在仔細閱讀說明後,如果您決定提出回美居民身份之申請,請填妥DS-117表格並檢附所有相關的證明文件,以證實表內所填資料,於申請時一併提供至美在台協會移民組。您須繳付此項申請費用美金275元。請注意此項申請費用是無法退還的,除此之外,若您被確認具返美居民資格,您尚須繳付之後移民簽證的任何費用。
自2013年1月14日開始,申請回美居民簽證之申請人必須事先預約。請與移民簽證科以電子郵件 visaiv-ait@state.gov 或傳真886-2-2162-2253聯繫。申請人於約定時間,請親至移民簽證科3號窗口提送下列表格、費用及文件。
- 1. DS-117回美居民申請表,逐項填妥並簽名。
- 2. I-151 或I-551外國人登記卡( 綠卡)
- 3. I-327返美證,俗稱白皮書如果你持有返美證
- 4. 你所有的舊護照及新護照
- 5. 書面聲明書解釋該狀況為情非得已 (須用英文)
- 6. 證明上述狀況之證明書,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
- 7. 費用美金275元(或等值新台幣)
本組審查你的DS-117申請表及文件後 ,即會做出決定並告知您是否合於返美居民之資格。如果申請結果確認您符合返美居民身份之資格,您將會被安排之後的簽證面談。在面談時您須進一步提供相關文件及繳付費用。
概論:有關回美居民簽證
永久居民﹝又稱永久居留權或綠卡持有人﹞或有條件的居民﹝CR﹞,長期居住在美國境外的時間超過一年或超過回美許可證的效期者,將需要一個新的移民簽證再進入美國和恢復繼續永久居留‧根據美國簽證法規定,簽發給回美居民特別的簽證針對美國永久居民滯留在境外係因個人無法控制的情況。 本網頁有關回美居民簽證。 如果您是永久居留權持有者,在綠卡規定的效期﹝一年﹞或回美許可證的效期﹝二年﹞無法回美,您可能有資格向最近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回美居民﹝SB-1﹞的特別移民簽證。
如果您的回美居民身份申請被批准,將省卻須向美國國土安全部﹝DHS﹞,美國公民及暨移民服務局﹝USCIS﹞提出移民簽證申請的程序。您將需要為提出回美居民申請書和後續的回美居民簽證申請而面談。每一位回美居民﹝SB-1﹞的申請人為符合移民簽證資格,需完成體格檢查。因此包含繳交簽證手續費和體格檢查費。
美國政府駐外的美軍部隊或文職僱員的配偶或子女- 如果你是美軍部隊或文職僱員,美國政府駐外人員的配偶或子女,您可以使用您的永久居留權卡,I-551,進入美國即使它已經過期。因此,您可以不需要回美居民﹝SB-1﹞的簽證,只要您:
- 未曾放棄您的永久居留身份;且
- 您的配偶或父母已回美
步驟1 – 合格的回美居民身分
根據移民法規定,為合於回美居民身份,您須向領事官證明:
- 在離開美國時仍擁有合法的居留權身份;
- 離開美國時仍有回美的意願且未曾有放棄的意圖,以及
- 離開美國只為短暫的訪問,而且,停留境外時間的延滯,係因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且無法承擔此責任。
申請回美居民簽證
如果您想申請回美居民簽證,您應該提前在預計前往美國﹝至少三個月前,如果可能﹞與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聯繫,以便有足夠的時間辦理簽證,在美國在台協會的面談是簽證辦理必須的過程。
需要準備的文件
申請回美居民﹝SB-1﹞的移民簽證,您必須提交下列表格及文件至您將提出申請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
- 一份完整的申請書以確定您的回美居民身份,DS-117表
- 您的永久居留權卡,I-551
- 您的返美許可證,如果有
您也必須提交證明文件能顯示下列:
- 上次自美國出境的日期﹝例如:機票,護照出入境章,等等‧‧‧﹞
- 證明您在美國的約束力和您回到美國的意願﹝例如:納稅申報,和證明在美國的經濟,家庭和社會的聯繫﹞
- 證明您的長期居留在美國以外的原因是您本身無法掌控的﹝例如:不能抗拒的醫療需要,受僱於某家美國公司,伴隨美國公民身份的配偶,等等‧‧‧﹞
領事官員將審核您的申請和證明文件,以確定您是否符合回美居民﹝SB-1﹞身份的標準。如果可以,您必須在合於所有移民簽證的資格下,才能獲得核發回美居民(SB-1)的移民簽證。
所需費用
以下為所需的費用:
- 申請確認具有回美居民身份,表格DS - 117。點選費用
目前美國國務院所訂定之費用。 (自2012年4月13日起為美元275)
此外,如果您被批准具有回美居民(SB - 1)的身份,您尚須繳交以下費用。依據移民簽證手續說明如下:
- 移民簽證申請手續費用(自2012年4月13日起為美元220)
- 醫療檢查和疫苗接種費用
步驟2 - 移民簽證申請及文件
台北美國在台協會將提供您處理您回美居民(SB - 1)移民簽證申請之其他具體說明,這些說明包括:
在你面談前:
- 體檢說明,包括所需預防接種之列表
面談說明,下列需要攜帶之文件:
- 移民簽證及外籍人士登記申請,表格DS - 230,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 護照正本;
- 兩張照片,符合照片準則
- 所應攜帶之移民簽證面談文件
如果您的回美居民身份申請未獲批准
如果,在審查您回美居民身份申請,表格DS - 117,和證明文件之後,領事官員決定,你不符合回美居民的移民簽證(SB - 1)資格,理由是您已經拋棄或放棄您在美國居所。非移民簽證之申請無法預知,有可能獲發亦有可能不獲得非移民簽證,將取決於您是否已在國外設立了一個您將會返回居住之國外居所。如果您不能提交具說服力的證據及令人信服的國外關係,你可能要根據您最初移民之同一基礎及類別,重新再次申請移民簽證。
關於國際旅行和永久居民
身為一個永久居民,在您離開美國到國外短暫旅行並預備返回美國之前,您應該查閱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和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網站之重要資訊。經由移民局的網站了解有關旅行證件,包括回美許可證及表格I – 131,申請旅行證件。永久居民由國外旅行後,欲返回美國之資訊,請查閱CBP網站。